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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法官兼資訊處長郭瑞蘭
壹、法學新知
一、自由心證:很自由?隨便證明一下?其實不然,在民事、刑事訴訟上有明確規定:有無證據能力(書證、人證)?哪些可以拿來當證據?不得自由心證的對象
毒樹產生的毒果~正當法律程序取得的證據才能成為證據
依據正當程序取得的證據、再依據論理和經驗法則,由法院自由判斷。
二、羈押:是刑事訴訟法最嚴峻的強制處分(少年是收容),在看守所執行,可抵刑期。法律採無罪推定原則但以下情形可羈押
◎一般性羈押:判決雖未確定,但犯罪嫌疑重大,依下列情形得羈押:
1.逃亡之虞
2.串供
3.犯重罪(死刑、無期徒刑)
◎預防犯罪之羈押:雖不符合前項,但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者。
(註:常業條文廢除,目前一罪一罰)
三、調查機關約談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開具「約談通知書」,約談時可以請律師一起去,但律師不能講話。若為公訴案接到法院的傳票就很嚴重。
「偵」案:發現涉嫌犯罪
「他」案:疑似有犯罪現象(不用緊張)
調查局約談後一定要飭回,不可收押
調查機關叫做「約談詢問」
檢察機關叫做「傳喚訊問」
因公務接受約談時,需先聯絡上級政風單位,事前先針對案件閱覽,並與長官報告。
四、交互詰問(交叉詢問):給兩造自己去問,由檢察官、律師、被告、主詰問(提出證據的人,看誰舉證)、反詰問(反駁證據者)、副主詰問、副反詰問
五、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「改良」式當事人進行主義(英美法)搭配無罪推定原則,原則不調查,但法官得依職權調查。
日本採「起訴狀一本主義」起訴狀不能附上證物、證據,對被告考慮較周到;我國是採「見證併送制度」。
六、少年事件處理
◎兒童保護事件:7~12歲。不管少年或兒童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,只有觸犯刑法(14歲以下是保護事件;以上才要負刑罰)
◎少年保護事件:12~18歲。主要是在保護他,如感化教育
◎少年刑事案件:繫屬乃指具體之訴訟案件提出於法院,經法院受理者,即為「繫屬」,在法院訴訟繫屬中,訴訟主體間均受到訴訟法上之規範,簡稱為訴訟關係。」
偵察:檢察官(原告)
七、緩起訴:暫緩不起訴,可以強制執行
緩刑(台:寄罪):三年以內不觸犯刑法的罪,緩執行。
量刑協商(認罪協商):輕罪(重罪不能協商),在被告認罪情形下,對刑度可以協商但罪名不能協商。民刑一次解決,三十天內要解決,協商時法官不能在現場,協商過程不能作為判刑依據
一審一個法官
二審合議庭三個法官
三審合議庭五個法官
◎陪審制度:事實由陪審團(一般公民)決定、法官不能參與事實的決定,只能決定刑度(罪刑認定)。
◎參審制:榮譽職,參審法官被告可以申請,目前未定案(國民?專家?)
八、為提昇審判的專業品質,由專家與法官共同審判的制度稱為「專家參審」
九、集中審理:在民事訴訟開始調查證據前,先與雙方當事人取的共識,訴狀先交換,先掌握案件的爭點,再就這些「爭點」排定調查,為有計畫排定
再分配舉證責任,通常是原告要舉證,要推翻原告的話要由被告舉證。
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
事實公開心證:你應該證明什麼,若舉證不出則敗訴
十、合意選定法官:限民事訴訟可以選法官但不能選法院(有能力挑法官的通常是律師),但選法官就不能上訴(後來又改行政法可上訴)。
貳、司法改革~審判新制
一、司法院審判機關化:
多元多軌(88年)最高法院、司法院為審判機關
一元單軌(初步):民事法庭、刑事法庭
一元單軌(終極):十五個大法官來辦
二、建構金字塔型之訴訟制度:
組織金字塔化要有訴訟金字塔先出來
一審「職權主義」
民事續審制
刑事覆審制
法律審
三、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:
以前只有一級一審,現在改革為不用再訴願,直接到高等行政法院(簡單說就是二級二審)
四、公務員懲戒:(薦任九職等以下)主管長官可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
五、法官專業化
民刑分流
專業久任
特殊專家證照制度
專家參與諮詢
專家參審制度
參、法治題材
◎司法院網站、法治教育網
現在的教科書編輯才會出現不合時宜的法律教材。應多吸收新知上網瀏覽。
例:調查保護官所指為何?
答: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底修正後,將觀護人劃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。
◎容易觸犯的犯罪型態
回扣、收受賄賂
偽報加班費
主辦試務更改成績
◎真理只有一個,事實不會鬧雙胞?
辛普森案判決不一致:(大部分越判越輕)
民、刑、行政訴訟不一致
審級不一致
量刑不一致
立場不一致
◎訴訟競合
誹謗(有特定事實內容)和污辱(沒有具體事實)
以誹謗而言:刑事是誹謗、民事是侵權
自訴十件有九件是無罪
告發:不相干人等;告訴:自身
以上(民事刑事)怎麼選擇?
以刑逼民、例如告詐欺可以將欠錢者逼來
刑事:採嚴謹的證據法(不用花錢)
民事:採證較寬鬆(要花訴訟費)
故意發表言論,但有一定理由證明為真,誹謗不罰
民事侵權故意或過失都算侵權,民事勝算機率大
邏輯推演要周延、沒有絕對的答案
知識份子應有自行判斷是非及價值的能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