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法官兼資訊處長郭瑞蘭
壹、法學新知

一、自由心證:很自由?隨便證明一下?其實不然,在民事、刑事訴訟上有明確規定:有無證據能力(書證、人證)?哪些可以拿來當證據?不得自由心證的對象

毒樹產生的毒果~正當法律程序取得的證據才能成為證據

依據正當程序取得的證據、再依據論理和經驗法則,由法院自由判斷。

二、羈押:是刑事訴訟法最嚴峻的強制處分(少年是收容),在看守所執行,可抵刑期。法律採無罪推定原則但以下情形可羈押

◎一般性羈押:判決雖未確定,但犯罪嫌疑重大,依下列情形得羈押:

1.逃亡之虞

2.串供

3.犯重罪(死刑、無期徒刑)

◎預防犯罪之羈押:雖不符合前項,但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者。

(註:常業條文廢除,目前一罪一罰)

三、調查機關約談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開具「約談通知書」,約談時可以請律師一起去,但律師不能講話。若為公訴案接到法院的傳票就很嚴重。

「偵」案:發現涉嫌犯罪

「他」案:疑似有犯罪現象(不用緊張)

調查局約談後一定要飭回,不可收押

調查機關叫做「約談詢問」

檢察機關叫做「傳喚訊問」

因公務接受約談時,需先聯絡上級政風單位,事前先針對案件閱覽,並與長官報告。

四、交互詰問(交叉詢問):給兩造自己去問,由檢察官、律師、被告、主詰問(提出證據的人,看誰舉證)、反詰問(反駁證據者)、副主詰問、副反詰問

五、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「改良」式當事人進行主義(英美法)搭配無罪推定原則,原則不調查,但法官得依職權調查。

日本採「起訴狀一本主義」起訴狀不能附上證物、證據,對被告考慮較周到;我國是採「見證併送制度」。

六、少年事件處理

◎兒童保護事件:7~12歲。不管少年或兒童都依少年事件處理法,只有觸犯刑法(14歲以下是保護事件;以上才要負刑罰)

◎少年保護事件:12~18歲。主要是在保護他,如感化教育

◎少年刑事案件:繫屬乃指具體之訴訟案件提出於法院,經法院受理者,即為「繫屬」,在法院訴訟繫屬中,訴訟主體間均受到訴訟法上之規範,簡稱為訴訟關係。」

偵察:檢察官(原告)

七、緩起訴:暫緩不起訴,可以強制執行

緩刑(台:寄罪):三年以內不觸犯刑法的罪,緩執行。

量刑協商(認罪協商):輕罪(重罪不能協商),在被告認罪情形下,對刑度可以協商但罪名不能協商。民刑一次解決,三十天內要解決,協商時法官不能在現場,協商過程不能作為判刑依據

一審一個法官

二審合議庭三個法官

三審合議庭五個法官

◎陪審制度:事實由陪審團(一般公民)決定、法官不能參與事實的決定,只能決定刑度(罪刑認定)。

◎參審制:榮譽職,參審法官被告可以申請,目前未定案(國民?專家?)

八、為提昇審判的專業品質,由專家與法官共同審判的制度稱為「專家參審」

九、集中審理:在民事訴訟開始調查證據前,先與雙方當事人取的共識,訴狀先交換,先掌握案件的爭點,再就這些「爭點」排定調查,為有計畫排定

再分配舉證責任,通常是原告要舉證,要推翻原告的話要由被告舉證。

舉證之所在、敗訴之所在

事實公開心證:你應該證明什麼,若舉證不出則敗訴

十、合意選定法官:限民事訴訟可以選法官但不能選法院(有能力挑法官的通常是律師),但選法官就不能上訴(後來又改行政法可上訴)。


貳、司法改革~審判新制

一、司法院審判機關化:

多元多軌(88年)最高法院、司法院為審判機關

一元單軌(初步):民事法庭、刑事法庭

一元單軌(終極):十五個大法官來辦

二、建構金字塔型之訴訟制度:

組織金字塔化要有訴訟金字塔先出來


一審「職權主義」
民事續審制
刑事覆審制
法律審


三、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:

以前只有一級一審,現在改革為不用再訴願,直接到高等行政法院(簡單說就是二級二審)

四、公務員懲戒:(薦任九職等以下)主管長官可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

五、法官專業化

民刑分流

專業久任

特殊專家證照制度

專家參與諮詢

專家參審制度


參、法治題材

◎司法院網站、法治教育網

現在的教科書編輯才會出現不合時宜的法律教材。應多吸收新知上網瀏覽。

例:調查保護官所指為何?

答:少年事件處理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底修正後,將觀護人劃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。

◎容易觸犯的犯罪型態

回扣、收受賄賂

偽報加班費

主辦試務更改成績

◎真理只有一個,事實不會鬧雙胞?

辛普森案判決不一致:(大部分越判越輕)

民、刑、行政訴訟不一致

審級不一致

量刑不一致

立場不一致


◎訴訟競合

誹謗(有特定事實內容)和污辱(沒有具體事實)

以誹謗而言:刑事是誹謗、民事是侵權

自訴十件有九件是無罪

告發:不相干人等;告訴:自身

以上(民事刑事)怎麼選擇?

以刑逼民、例如告詐欺可以將欠錢者逼來

刑事:採嚴謹的證據法(不用花錢)

民事:採證較寬鬆(要花訴訟費)

故意發表言論,但有一定理由證明為真,誹謗不罰

民事侵權故意或過失都算侵權,民事勝算機率大


邏輯推演要周延、沒有絕對的答案

知識份子應有自行判斷是非及價值的能力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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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jackyc20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